《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总承包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总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发布 自2003年3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家庭总承包 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 总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第三节 总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四节 土地总承包经营权的维护 第五节 土地总承包经营权的光阴 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总承包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问题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平稳和完备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彰显农民长年而有确保的土地使用权,确保农村土地总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平稳,根据宪法,制订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之为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用于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作农业的土地。第三条 国家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总承包采行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内部的家庭总承包方式,不应采行家庭总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行招标、拍卖会、公开发表协商等方式总承包。第四条 国家依法维护农村土地总承包关系的长年平稳。农村土地总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恒定。承包地不得交易。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总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的组织施作的农村土地。任何的组织和个人不得褫夺和非法容许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成员总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 农村土地总承包,妇女与男子拥有公平的权利。总承包中应该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的组织和个人不得褫夺、侵犯妇女应该拥有的土地总承包经营权。第七条 农村土地总承包应该坚决公开发表、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第八条 农村土地总承包应该遵从法律、法规,维护土地资源的合理研发和可持续利用。
予以依法批准后不得将承包地用作非农建设。国家希望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减少对土地的投放,培肥地力,提升农业生产能力。第九条 国家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总承包经营权,任何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第十条 国家维护承包方依法、强迫、有偿地展开土地总承包经营权光阴。
第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管理全国农村土地总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总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总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第二章 家庭总承包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归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的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施作;早已分别归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施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施作的,不得转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的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用于的农村土地,由用于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施作。第十三条 发包方拥有下列权利: (一)施作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用于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誓约的用途合理利用和维护土地; (三)阻止承包方伤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不道德;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发包方分担下列义务: (一)确保承包方的土地总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更改、中止承包合同; (二)认同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预承包方依法展开长时间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誓约为承包方获取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继续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组织本集体经济的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五条 家庭总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的组织的农户。第十六条 承包方拥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拥有承包地用于、收益和土地总承包经营权光阴的权利,有权自律的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理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接管、闲置的,有权依法取得适当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七条 承包方分担下列义务: (一)保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作非农建设; (二)依法维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导致永久性伤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总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第十八条 土地总承包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总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的组织成员依法公平地行使总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强迫退出总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三)总承包方案应该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的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表示同意; (四)总承包程序合法。第十九条 土地总承包应该按照以下程序展开: (一)本集体经济的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议会选举产生总承包工作小组; (二)总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并发布总承包方案; (三)依法开会本集体经济的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辩论通过总承包方案; (四)公开发表的组织实行总承包方案; (五)签定承包合同。第三节 总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类似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缩短。
第二十一条 发包方应该与承包方签定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般还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总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于、面积、质量等级; (三)总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总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第二十二条 承包合同自正式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获得土地总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该向承包方授予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注册登记,证实土地总承包经营权。授予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缴纳证书工本费外,不得缴纳其他费用。第二十四条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更改或者中止,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的组织的并存或者拆分而更改或者中止。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预农村土地总承包或者更改、中止承包合同。第四节 土地总承包经营权的维护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交还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出小城镇落户的,应该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有其土地总承包经营权或者容许其依法展开土地总承包经营权光阴。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出设区的市,改以非农业户口的,应该将总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还发包方。承包方不交还的,发包方可以交还总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还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交还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总承包地上投放而提升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取得适当的补偿。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相当严重损毁承包地等类似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总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必须必要调整的,必需经本集体经济的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表示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
承包合同中誓约不得调整的,按照其誓约。第二十八条 下列土地应该用作调整总承包土地或者总承包给追加人口: (一)集体经济的组织依法腾出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垦殖等方式减少的; (三)承包方依法、强迫交还的。
第二十九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强迫将承包地交还发包方。承包方强迫交还承包地的,应该提早半年以书面形式通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还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行拒绝总承包土地。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成婚,在新的居住地并未获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交还其原承包地;妇女再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出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的居住地并未获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交还其原承包地。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奖赏的总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承继。林地总承包的承包人丧生,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之后总承包。
第五节 土地总承包经营权的光阴 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总承包获得的土地总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行转包、租赁、交换、出让或者其他方式光阴。第三十三条 土地总承包经营权光阴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协商、强迫、有偿,任何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妨碍承包方展开土地总承包经营权光阴; (二)不得转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光阴的期限不得多达承包期的剩下期限; (四)受让方需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的组织成员拥有优先权。
第三十四条 土地总承包经营权光阴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律要求土地总承包经营权否光阴和光阴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中止承包合同,不得假冒少数遵从多数强制承包方退出或者更改土地总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区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交还承包地做招标总承包,不得将承包地交还抵顶欠款。第三十六条 土地总承包经营权光阴的转包酬劳、租金、转让费等,应该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认。光阴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的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囤积、扣缴。
第三十七条 土地总承包经营权采行转包、租赁、交换、出让或者其他方式光阴,当事人双方应该签定书面合约。采行出让方式光阴的,应该经发包方表示同意;采行转包、租赁、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光阴的,应该报发包方备案。土地总承包经营权光阴合约一般还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光阴土地的名称、坐落于、面积、质量等级; (三)光阴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光阴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光阴价款及缴纳方式; (七)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土地总承包经营权采行交换、出让方式光阴,当事人拒绝注册的,应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人注册。予以注册,不得对付愿意第三人。
第三十九条 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总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租赁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总承包关系恒定。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多达一年的,可以不签定书面合约。第四十条 承包方之间为便利耕种或者各自必须,可以对归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的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总承包经营权展开交换。第四十一条 承包方有平稳的非农职业或者有平稳的收益来源的,经发包方表示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总承包经营权出让给其他专门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奠定新的总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总承包关系即行中止。
第四十二条 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强迫牵头将土地总承包经营权大股东,专门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第四十三条 承包方对其在总承包地上投放而提升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总承包经营权依法光阴时有权取得适当的补偿。
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总承包 第四十四条 不应采行家庭总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会、公开发表协商等方式总承包的,限于本章规定。第四十五条 以其他方式总承包农村土地的,应该签定承包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总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认。以招标、拍卖会方式总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发表竞标、竞价确认;以公开发表协商等方式总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订立。
第四十六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必要通过招标、拍卖会、公开发表协商等方式实施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总承包经营权折股分得本集体经济的组织成员后,再行实施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总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该遵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避免水土流失,维护生态环境。
第四十七条 以其他方式总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的组织成员拥有优先总承包权。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施作给本集体经济的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该事前经本集体经济的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表示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本集体经济的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该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展开审查后,再行签定承包合同。
第四十九条 通过招标、拍卖会、公开发表协商等方式总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注册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总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行出让、租赁、大股东、抵押或者其他方式光阴。第五十条 土地总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会、公开发表协商等方式获得的,该承包人丧生,其奖赏的总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承继;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之后总承包。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问题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再次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问题,也可以催促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停解决问题。当事人不愿协商、调停或者协商、调停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总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人仲裁,也可以必要向人民法院控告。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总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判决上告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控告。逾期不控告的,裁决书即再次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 任何的组织和个人侵犯承包方的土地总承包经营权的,应该分担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 发包方有下列不道德之一的,应该分担暂停侵犯、归还原物、恢复原状、回避妨碍、避免危险性、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预承包方依法拥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背本法规定交还、调整承包地; (三)强制或者妨碍承包方展开土地总承包经营权光阴; (四)假冒少数遵从多数强制承包方退出或者更改土地总承包经营权而展开土地总承包经营权光阴; (五)以区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交还承包地做招标总承包; (六)将承包地交还抵顶欠款; (七)褫夺、侵犯妇女依法拥有的土地总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犯土地总承包经营权的不道德。第五十五条 承包合同中违反承包方意愿或者违背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交还、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誓约违宪。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合乎誓约的,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分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七条 任何的组织和个人强制承包方展开土地总承包经营权光阴的,该光阴违宪。第五十八条 任何的组织和个人私自囤积、扣缴土地总承包经营权光阴收益的,应该归还。第五十九条 违背土地管理法规,非法接管、闲置土地或者贪腐、侵吞土地接管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导致他人伤害的,应该分担损害赔偿等责任。第六十条 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作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不予惩处。
承包方给承包地导致永久性伤害的,发包方有权阻止,并有权拒绝承包方赔偿金由此导致的损失。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预农村土地总承包,更改、中止承包合同,干预承包方依法拥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制、妨碍承包方展开土地总承包经营权光阴等侵犯土地总承包经营权的不道德,给承包方导致损失的,应该分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与必要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法实行前早已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总承包的规定总承包,还包括总承包期限精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行后之后有效地,不得新的总承包土地。并未向承包方授予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该发给证书。
第六十三条 本法实行前早已腾出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多达本集体经济的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严重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行减少机动地。本法实行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行后不得再行拔机动地。
第六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融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办法。第六十五条 本法自2003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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